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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司法」翻修架構大致底定,據民間修法委員研議方向,將引進英美法系的「董事失格」制度,未來董事或負責人若有遊走公司法邊緣、屢勸不聽等違法行徑,主管機關或法院有權強制解任。

知情人士表示,相較目前公司法對董事、負責人的解任採消極資格,一定要犯了某種罪,經法院審查定讞後,才能解職,似有緩不濟急。「董事失格」制度則是「事前」就積極介入,新制更為積極主動。

舉例來說,中石化2012年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時,公司派「技術性干擾」,引發市場派不滿;又或是三陽公司之德國電動床墊前上演的經營權大戰,利害方刻意玩弄公司法;還有股東會經常上演的「黑衣人」鬧場戲碼。

知情人士說,依現行制度,這些亂象只能莫可奈何。即便依法能向法院提告,但一方面要件不明確,另一方面司法審判曠日費時,判決出爐時,可能三年一任的董事任期早就結束了,讓有心人有恃無恐。

又或是公司董事、負責人涉內線交易,過去要待法院定讞或收押後哪裡買居家照護床才能解職;修法後等於賦予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提早介入的「武器」,嚇阻公司經營階層不要鑽法律漏洞,或有違法行逕。

還有,目前董監採候選人提名制,每到了董監改選年常發生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爭,經常不把市場派的董事放進候選名單;去法院告,也很難告贏。若有此制度,可以提早警告公司不要以奇怪理由打壓市場派,違反公司治理制度。

此外,董事受失格處分,卻仍違法參與公司經營,除應負刑事責任,公司於其違法經營期間所負債務,均應由其負責。

修法委員也建議要「增列」董事消極資格,除了既有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罪且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,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等,其他諸如證券主管機關列舉之重大金融電動床工廠犯罪,也應列為消極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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